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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证券公司及4名责任人被出具警示函和监管谈话措施

券业合规 2022-11-20

关于对Z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Z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存在对外报送的文件大幅修改后未重新履行内核程序的情况,个别项目质控、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控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1月9日

关于对王某某、李某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王某某、李某某: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担任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财务顾问主办人过程中,修改已通过公司内核程序的反馈意见回复后,未重新履行内核程序即对外报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六十六条规定。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22年11月21日16时0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1月9日

关于对刘某某、王某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刘某某、王某某: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作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修改已通过公司内核程序的招股说明书后,未重新履行内核程序即对外报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22年11月21日15时3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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